2015年10月27日,韓國技術標準局發布G/TBT/N/KOR/611號通報,擬對便攜式激光設備的自動調節安全標準進行修訂,相關修訂如下:
- 所有便攜式激光設備(不包括那些設計用于醫療、工業、表演或軍事用途的)必須符合相關安全標準并有相關激光標志(如警示符號或危險標志)。
- 所有相關消費產品應符合自動調節安全標準,要求生產商或進口商必須在海關確認是否符合安全標準而進行放行或清倉前應向安全認證機構提供帶有檢測實驗室及監督機構對該種型號產品出具的檢測與監督報告以確認其產品的安全性。
該通報的評議截止日期為為通報發出后60天,批準日期和生效日期均為2015年12月或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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